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程序
根据学校批准的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或组织部门的委托建议,审计处依法实施内部审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2、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根据审计对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主要包括审计基本内容,审计目的,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3、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确定后,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张贴。
4、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包括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好审计底稿。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需及时向分管处领导和处长报告。
5、完成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编制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为无异议。
6、审计报告定稿后送审计处处长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和校长审批。
7、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二、审计结果与审计整改
1、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2、审计处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
3、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书面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4、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程序另定。